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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问标题: 如何评价清华大学对本科体育课程的规定?

    提问内容: 清华大学本科体育课程的有关规定及要求


    问题答复1: 附:清华大学本科体育课程的有关规定及要求 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与通知精神,结合我校本科教育培养目标及体育课程“4+2+2”的教学模式,制定本规定。 1.本科第一至第四学期的体育课程为必修,每学期1学分,共4学分;第五、第六学期的体育专项课程为限选,第七、第八学期的体育专项课为任选。学生必须取得第一至第四学期规定的学分,完成第五至第六学期的体育课程并通过考核,方能取得本科毕业资格。 “优秀毕业生”第一至第四学期的体育课程成绩平均学分绩点应达到3.0以上。 2.体育课程在本科四年中采取循序渐进、逐步提高的方式开设课项,课程的考核项目和评分标准,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要求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 3.体育课考核成绩在每学期末根据教学要求进行综合评定。考核内容包括课程专项、身体素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阳光长跑、出勤等。对所有考核与测试的要求均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如有违规违纪者,体育课成绩记为F,并按《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处理。 期末总评成绩不及格者,应当重修。 4.根据《清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体育课程不能自修,凡未按期完成第一至第六学期体育课的学生须在后续对应学期修读。由于课程属性不同,第一至第六学期的体育课不能用第七、第八学期开设的体育专项课替代。 学生参加国(境)外交换学习,可以用参加国(境)外大学的体育学习或训练申请体育课程替代。申请课程替代认定的时间为学生返校后一个月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院系教务部门签署意见,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认定工作由体育部组织相应课程的任课教师对其进行体育专项及素质部分的考核,考核通过方可替代在国(境)外学期对应的体育课程。 5.每学期体育课缺课累计达四分之一者,该学期体育课成绩记为“F”,必须申请重修。因急性伤病等原因不能继续修体育课的学生,应按学校规定办理退课等相关手续。 体育课程是按年级和学期开设的,原则上不能自行跨年级、跨学期上课。课程不及格或已办理退课手续者,应在以后学年的对应学期按学校选课的要求,于预选或正选期间选择相关需要重(补)修学期的课序号为“88”的体育课程,并于开学初按规定日期到体育部确认具体课项进行重(补)修。 学生每学期修读的体育课(含重修)应不超过两门(含正常学习),且严格按该学期的课程规定和要求进行全部内容的学习。 6.体育课不能免课。因身体情况(患有内脏器官等慢性疾病)不宜参加正常体育活动的学生,应于开学第一周内办理体疗课的申请和审批手续:经校医院有关科室诊断(复查)并开具证明(包括病情、期限)、经保健科专人审核后,再到体育部由任课教师确认方可选修体疗课。体疗课执行体育课的考勤规定且成绩单独登录(总评成绩≤D)。在计算学生平均学分绩时,该成绩权重系数为0.8。 体疗课是不同年级的学生合班上课,所以不能接纳重新学习的学生。确因身体原因无法重新学习或补修正常体育课的学生,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病历证明,经学校教务部门批准后,可在第七、第八学期参加一个对应学期的体疗课程补修或重新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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